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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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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》(国发〔〕7号),积极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,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:


  一、自年7月1日起,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、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。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,仍按原条件进行审批或备案。


  二、我部正在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。自年7月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,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、四级、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,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,资质证书无需换发。
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

年6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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