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夜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,它们不仅显示了船舶的航行或停泊状态,还能清晰地指示出船舶的航行方向和尺寸。根据我国《海轮信号设备规范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》的规定,所有航行在海洋、江河、湖泊的船舶都必须配备符合规范数量和类型的航行灯。
这些航行灯包括桅灯、舷灯、尾灯、船首灯、环照灯、闪光灯以及桅顶灯等。它们在船舶上的布置有着严格的要求,以确保灯光能够正确地指示船舶的航行状态。例如,桅顶灯需要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首尾中心线上方,其灯光在度的水平弧内持续显示,照亮范围从船舶正前方到每一侧舷的正横后22.5度。
同样,舷灯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。它们被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,左舷为红光灯,右舷为绿光灯,各自在2.5度的水平弧内持续显示灯光。这种布置使得灯光能够从船舶正前方到各自一侧的正横后22.5度内清晰可见。此外,舷灯的遮板应涂以无光黑漆,且高度至少等于灯高。对于长度超过80米的驳船,还需在船首和尾部分别设置红、绿光舷灯。
尾灯则被安置在船尾正中,显示白光并在35度的水平弧内持续照亮。其位置需确保灯光从船舶正后方到每一侧67.5度内都能清晰可见。同时,尾灯的高度应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,但不得高于舷灯。
船首灯是一盏白光灯,通常安置在被顶推的驳船首部。其灯光在80度的水平弧内持续显示,照亮范围从船舶正前方到每一侧90度。但需注意,船首灯的高度不得高于舷灯。
环照灯则是一种特殊的航行灯,其灯光在度的水平弧内持续显示。此外,还有红绿闪光灯和黄闪灯光等特殊类型的航行灯,它们以一定的频率闪烁,以吸引注意或提供特定的信息。红绿光并合灯是一种特殊的航行灯,它安装在桅灯的位置。这种灯光的显示方式非常独特,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.5度范围内,它显示红光;而到了右舷正横后22.5度范围内,则显示绿光。同时,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侧67.5度内,它又显示白光。这样的灯光布置,使得船舶的航行状态能够被清晰地指示出来。
桅顶灯,也被称为“锚灯”,是一种白光灯,通常装在桅杆的顶端。它的水平照射角度达到了度,意味着它能够提供全方位的照明。
在夜间和能见度不良的白天,都必须严格遵守关于航行灯的各项规定。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,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。同时,航行灯的显示位置也至关重要,它们必须被安置在最易见的地方,以便其他船舶能够及时发现并作出反应。
此外,机动船、船队、工程船、海巡艇、航标艇以及危险货船等不同类型的船舶,在显示航行灯方面也有着各自的具体要求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各种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能够相互协调,共同维护水上交通的安全与畅通。
二、在航的机动船机动船在航行时,应遵循以下灯光显示规定:
除另有规定外,单船在航的机动船必须显示一盏白光桅灯、一盏红光舷灯、一盏绿光舷灯和一盏白光尾灯。若船舶长度超过50米,还应在后桅加设另一盏白光桅灯。
长度小于2米的机动船,在条件受限时,可选择显示一盏白光环照灯,并辅以红、绿并合灯或红白绿光三色灯,以替代上述规定的号灯。
快速船在航行时,无论白天还是夜间,都必须显示一盏黄闪光灯。2、当海船的吃水受到限制时,夜间应显示三盏红光环照灯,而白天则应悬挂一个圆柱形号型。
3、横江渡轮在夜间航行时,需在桅杆的横衍两端各显示一盏绿光环照灯,以示警告。白天则需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。
三、航行中的船队、除了舷灯和尾灯,拖轮还应根据其拖带方式,显示相应的灯光信号。
当拖轮采用吊拖方式或吊拖右灯推船舶时,应展示两盏白光桅灯。若拖轮顶推船舶或排筏,则需展示三盏白光桅灯。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拖轮上显示,可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替代展示。在吊拖排筏的情况下,应展示自、绿、白光桅灯各一盏。为方便被吊拖船舶或排筏的操舵,吊拖船舶或排筏的拖轮可在烟囱或桅杆后方、高于尾灯的位置,再设置一盏白光灯,但需确保灯光不会在正横以前显露。此外,被吊拖或顶推的船舶或排筏在航行时,也需遵循相应的灯光显示规定。
被吊拖或顶推的船舶,需展示红、绿光舷灯。在多排数列式队形中,最左侧船舶仅需展示红光舷灯,而最右侧船舶则仅需展示绿光舷灯。顶推船队的最前艘船船首,必须展示自光船首灯,且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现。当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越拖轮船首时,还需增设白光尾灯。对于吊拖船队的最后一排船,同样应展示白光尾灯。
当满30米长的船舶以单排一列式被吊拖时,每艘船可用一盏白光环照灯替代红、绿光舷灯。
人力船、帆船及物体在吊拖或顶推时,应展示一盏白光环照灯。若为多排数列式队形,则在最外一列的左、右两侧显示。
排筏被吊拖时,其四角需高出排面至少一米,各设一盏白光灯。若为顶推,则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各设一盏白光灯,其他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现。
此外,工程船在未进入工地或已撤出工地时,应遵循一般船舶的信号规定。进入工地后,则需展示特定的号灯和号型,包括夜间显示的环照灯三盏,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,以及白天在桅杆横行两端各悬挂的号型。2、在航行施工时,自航工程船需额外显示一盏红、白、红光环照灯,同时,白天还需悬挂圆环、菱形、圆球号型各一个。若工程船被拖轮拖带,则需同时显示与自航船相同的号灯和号型。
3、为确保安全,工程船伸出的排泥管在管头、管尾以及每隔50米的位置,都应设置一盏白光环照灯。此外,当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,夜间需显示一盏红光环照灯,白天则应悬挂“A”字信号旗以示警戒。
四、海巡艇与航标艇的信号规定海巡艇在执行公务时,夜间应展示舷灯、尾灯以及一盏红闪光旋转灯。而航标艇在航行时,夜间需显示舷灯、尾灯和两盏绿光环照灯;停泊时则仅需显示两盏绿光环照灯。
五、危险运输船的信号规定在停泊、装卸及航行过程中,装运易爆、易燃、剧毒、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,除了一般船舶的信号显示要求外,夜间还需在桅杆的横桁处额外展示一盏红光环照灯。在白天,则应悬挂“B”字信号旗以示警戒。此外,为确保航行安全,船员应定期对船舶的航行灯进行检查。、航行灯与信号灯的配置必须遵循相关规定。2、航行灯控制箱需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提供电源,并确保两路电源的转换开关置于控制箱上。若主电源选用蓄电池,则可仅设置一路电源。3、控制箱应配备声光报警装置,以提示航行灯的故障情况。对于小型船舶,若航行灯与信号灯由同一控制箱控制,则可仅设置光报警信号。4、每盏航行灯在控制箱上均应设有独立的控制开关、熔断器和开闭指示装置,并明确标注铭牌或标志。5、信号灯的控制与保护应通过驾驶室的信号灯控制箱进行集中管理。6、无人驾驶的船舶,如无人驳船、非自航工程船等,其信号灯控制箱可设置在便于值班或管理的区域。
此外,关于船用航行灯及其控制器设备的检验新要求已由相关通函发布,并将在年月日正式生效。新标准适用于年月日及之后安装上船的相关设备,审图与检验时需特别